罪犯曾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海南省屯昌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13日。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1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英德监狱九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曾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间共获得表扬5次,无扣分,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同时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首减刑间隔间隔需要一年六个月以上的条件。经二监区集体会议讨论,认为金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曾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20年12月3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曾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按规定进行建议榜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广东省英德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对案件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2月20日召开了减刑假释科务会议,经讨论,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为:九监区罪犯曾某某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获得3375分,折换成5个表扬,剩余考核分375分,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同意提请罪犯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2月25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开评审会,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对此批次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评议。评审会同意提请罪犯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制作评审榜在狱内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4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清远市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曾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曾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3月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曾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广东省英德监狱于2021年3月24日将该犯的减刑案件材料呈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一并抄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4月10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曾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