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郭某娟(女)来到黑龙江省双鸭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问题,并提出想要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耐心接待了咨询人,并了解情况如下:咨询人郭某娟今年53岁,基于女性爱美的心理,在2022年1月1日第一次进行美容手术,对嘴纹、鼻纹进行了侧拉,术后效果不好,经与美容院协商,在2022年12月10日重新进行了手术,术后依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还把眉毛做坏了。咨询人经过查档,发现美容院是个体工商户,现在已经注销。咨询人现在想要申请法律援助,索要赔偿。
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咨询人郭某娟所申请的援助事项及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向咨询人郭某娟讲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后,郭某娟表示理解。对于咨询人郭某娟现在所面临的状况,法律援助律师建议咨询人可以向原美容院的负责人主张权利,如果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咨询人郭某娟对律师的解答给予认可。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申请援助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状况不属于经济困难群体,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郭某娟不符合《法律援助法》中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不能为其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