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冶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青海省化隆县人。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以被告人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7年3月调入门源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4月30日。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9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青海省门源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冶某某提请假释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认为,服刑人员冶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端正,改造方向明确,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员守则,尊重教员,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核中,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安排,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监狱表扬3次,对所判罚金10000元(已缴纳),在前期分监区民警对其说服教育后, 其亲属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害人进行赔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人员冶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冶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9月30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次日在监区内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书、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意见书等,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认为,监区认定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前期,监狱向其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发出《拟假释调查评估意见函》,司法局调查评估情况为“服刑人员冶某某家庭和睦,与邻里、亲戚朋友之间关系相处较好;其亲属、邻里、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均希望为非监禁刑罚,愿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教育,建议对服刑人员冶某某使用非监禁刑罚”。据此,提请服刑人员冶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冶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未发现提请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冶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冶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冶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2月27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方式依法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月1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宣判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冶某某假释。3月5日将假释裁定书送达至该犯手中,监狱于当日派员押送该犯至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无缝对接,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户籍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