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7日,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未提出上诉。2012年9月18日被送往酒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罪犯安某某入狱后,从实际行动表现出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的决心,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监管秩序和监规纪律。同时,其亲属对其表示出了足够的关心和支持,能够按时接见并通过亲情电话及时沟通改造情况,给与正面引导和鼓励,使罪犯安某某对自己获得新生、踏入社会、自食其力、成为守法公民充满信心。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管理,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及时向民警反映发现的问题。在改造任务完成之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并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根据《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获得数次加分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9月25日罪犯安某某所在二监区六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安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安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安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二年一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出勤率100%。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15年、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安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9月28日,罪犯安某某所在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六分监区意见,随后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2017年10月6日,狱政管理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二监区认定罪犯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书面委托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司法局对罪犯安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监狱的委托评估函后,指派白银司法所对罪犯安某某居住地派出所、居住社区、亲属及邻居等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走访,重点调查了罪犯的社会关系、家庭状况、矫正环境,征求了社区和派出所意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安某某家庭成员及邻里反映,安某某入狱前在家口碑好、为人老实,邻里评价好,无不良嗜好及恶习,愿意接受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并为其提供社区矫正担保,帮助、督促其遵守纪律,接受管理监督。其所在矫正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党支部、村委会,对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表示认可,希望他接受社区矫正,相信他一定会珍惜这个机会,痛改前非,不会再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事,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罪犯安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社区矫正。狱政管理科收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于2017年11月19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罪犯安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于2017年11月19日--11月26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安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7年12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安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安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对罪犯安某某予以假释。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1月5日将《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5日在酒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酒泉监狱指派民警出庭履行假释提请职责,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安某某到庭参加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酒泉监狱提交了罪犯安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016年5月1日的记功奖励审批表;2016年9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3月1日、2017年8月31日的表扬奖励审批表;2015年、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教育成绩单;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合议庭经审理查明:监狱提请假释的事实和证据属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可以证明罪犯安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当庭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安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2018年2月6日,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来监狱办理了罪犯安某某假释交接手续,随同其亲属一起将安某某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