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郑州某学院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被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抓获,后取保候审。
2019年9月,李某在其男友石某的鼓动下,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和石某一起办理多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和U盾、手机卡出售给赵某(已判刑)。赵某承诺一张银行卡加一张手机卡、U盾给予500元的报酬(实际未给钱)。赵某通过顺丰快递将卡寄给福建省的陈某(另案处理),陈某以一张卡1000元的价格给予赵某报酬(赵某先后共得卖卡款3万元左右),后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同时,石某在赵某的唆使下,将所有银行卡号、密码记下来随时进行余额查询,如卡内有余额便将该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再将卡内余额取出和赵某进行分成。
2021年3月1日,偃师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偃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3月5日,李某向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指派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滑艳歌律师承办此案。
滑律师接受指派后,先后三次会见了嫌疑人李某,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认真研究起诉意见书,见证李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件情况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归纳出以下辩护思路:
(一)本案嫌疑人李某只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不应以两个罪名进行审查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第三百一十二条“妨害司法罪”之中,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该罪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主犯赵某已于2020年12月14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赵某已被送监服刑。赵某在该犯罪中是主犯,李某只是从犯,司法机关对主犯只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对从犯李某应只审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本案嫌疑人李某碍于男友石某情面而被动参与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没有参与分钱、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李某可不以犯罪论处,可作出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向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了辩护思路,并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向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对李某不以犯罪论处、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3月16日下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案件不起诉听证会。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派出3名司法行政人员与承办律师共同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律师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阐释了以下四点不以犯罪论处、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嫌疑人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以犯罪论处。本案嫌疑人李某先后共提供6张银行卡,其中4张无流水,2张有流水,除被诈骗分子取走79575元,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2604元,剩余的13760元石某取出13700元,分给赵某3000元,石某自己留下10700元,李某未参与分钱。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前后供述一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此案发生后,嫌疑人李某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在校大学生,遵规守纪,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李某被起诉,将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今后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切入点,参与听证会的人大代表、学校代表、律师、司法行政人员、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办案人员等均表示认可其法律意见。
2021年3月17日,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虽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系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不以犯罪论处,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常有发生,有的人出于种种原因帮助这种犯罪活动,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成为诈骗帮凶,不少被害人被骗得损失惨重甚至家破人亡,群众意见较大。但是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同时,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治理、惩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该案中,承办律师通过扎实工作,理出缜密的辩护思路并积极向法援中心汇报,法援中心也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参与检察机关举办的案件不起诉听证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受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援助挽救了一个大学生的未来和一个家庭的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