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某某,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0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
2022年2月,帕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50元;2022年3月,帕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五次盗窃。入户盗窃木某某电视机一台、吉他一把,经鉴定价值550元;在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孙某某砂石料厂内盗走电缆线200米,价值1300元;在博乐市青得里镇某村一田地井房盗走该村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4278元;在温泉县塔秀乡某村一井房盗走程某某电缆线45米,经鉴定价值110.7元;入户盗窃依某某现金3490元。
因帕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2022年4月1日,博乐垦区公安局对帕某某指定居所采取监视居住,2022年5月24日帕某某被刑事拘留,2022年6月30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博乐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博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帕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30日向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公诉机关审查,帕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受理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次日裁定中止审理。
2022年10月8曰,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接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因帕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式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帕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于2022年10月9日指派XX亚桥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承办该案。接到指派后,律师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按时到博乐垦区法院法庭外隔离阅卷,积极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既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又主动争取时间会见帕某某,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全面详细的了解。
2022年11月30日,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帕某某等人构成盗窃罪,向法庭提交了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帕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帕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1017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任何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体有病,能够从轻处罚。
王凯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是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帕某某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均无异议。
二是帕某某归案后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三是帕某某虽多次犯盗窃罪而无法自拔,有其自身原因,也有家庭拮据、劳务费难结等原因,且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帕某某等人构成盗窃罪,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认罚,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已归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XX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兵050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帕某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案件,受援人多次因盗窃入狱,屡教不改,构成盗窃罪的累犯,按照法律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承办律师重点从受援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受援人文化程度不高,无职业,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加之身体有病、家庭困难、愿意悔改等因素提出量刑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体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