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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等23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86°c 2024-03-15
导读:2021年1月,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安庆市某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2021年7月,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外墙涂料交给豆某组织人员施工。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安庆市某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2021年7月,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外墙涂料交给豆某组织人员施工。2021年8月,豆某找到马某某等人从事外墙油漆工作。工程完工后,豆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马某某等23人466826元的劳动报酬。

2022年春节前,马某某等23人来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安庆市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立即找到豆某和劳务公司负责人。可是,豆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找的工人,该工资款应当由公司支付,与他没有关系。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分包给豆某施工的,工人工资应当由豆某负责支付。最后,在安庆市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出面承诺组织豆某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商,尽快将马某某等人的工资发放到位。

直至2022年端午节,马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也没有着落。安庆市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只能建议马某某等23人至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院诉讼渠道解决。

2022年7月8日,马某某等23人一起来到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马某某等23人的材料后,认为马某某等23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援助法》事项范围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马某某等23人系进城务工人员,应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中心当即决定给予马某某等23人法律援助,指派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珺共同承办该案。

两位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马某某等23人,全面了解案情。马某某等23人除身份证外再无其他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了解到他们曾至安庆市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线索,承办人当即到安庆市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成功调取到了豆某1出具的《安庆某项目下半年人工清单》一份,其中载明了拖欠马某某等23人的工资金额,以及该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劳务分包合同书》、豆某委托豆某1进行工地现场管理的《委托书》、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出具的《承诺书》和各被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收集完成后,两位承办人考虑到本案是群体性案件,且涉及到农民工群体追索劳动报酬,为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办理效果,联合组织两所律师、法律工作者集体研讨案情,确定代理方案和思路。经集体研讨后,大家一致认为若仅起诉安排劳务的豆某,有可能最终造成执行难的问题,经大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案例后,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力争能够让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保证马某某等23人顺利拿到劳动报酬。

集体讨论案情后,承办人立即为马某某等23人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拟写了民事起诉状,将豆某、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并列为本案被告,并收集打印了相关裁判案例,提交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豆某辩称马某某等23人并不受雇于其个人,其履行的是公司职务行为。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辩称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被告豆某,应由豆某个人承担拖欠的工资。被告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样以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由,认为拖欠工资与其无关。

对此,承办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豆某拖欠原告马某某等23人劳动报酬,事实清楚。2021年8月起,原告马某某等23人受雇于被告豆某在安庆某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作,但被告豆某却未能按约定向原告马某某等23人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1月30日,被告豆某授权的现场带班的第三人豆某1与原告等27名在安庆某项目工地工作的工人共同在安庆市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一份《安庆某项目下半年人工清单》,其中明确载明了拖欠原告马某某等23人工资的数额。可见,被告豆某拖欠原告在安庆某项目工地的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原告马某某等23人为被告豆某提供了劳务,被告豆某应当按约定向原告马某某等23人支付劳务工资。

2、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豆某拖欠的原告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安徽省某装饰有限公司从安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处承接了安庆某项目的装饰工作后,将该项目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豆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拖欠的原告劳务工资负连带支付责任。

3、被告安徽省某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对拖欠的原告劳务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某装饰有限公司是案涉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和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应当对拖欠的原告劳务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最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某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先行清偿原告马某某等23人劳务报酬466826元。法院判决后,承办人及时与安徽省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律师进行了对接。2022年9月,安徽省某装饰有限公司依照法院判决向马某某等23人支付了拖欠的劳务报酬,至此,案件顺利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农民工群体人数多,金额大,为保证农民工能够顺利拿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承办人汇聚集体的智慧,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成功诉求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承担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责任,使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得到顺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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