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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宁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76°c 2024-02-29
导读:罪犯宁某,女,197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本溪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决书记载已履行6万元,剩余6万元已于2022年5月31日已全部履行)。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宁某,女,197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本溪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决书记载已履行6万元,剩余6万元已于2022年5月31日已全部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22年6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宁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宁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宁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监狱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发生,在犯群中能够做到和她犯相互监督和互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合唱比赛、队列歌曲比赛、联欢会等各项文娱活动,在平日分监区组织理发过程中该犯也能够积极帮助她犯,进行公益理发,对于分监区规定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获得多次奖励,在犯群中起到了示范作用。在考核区间内,共获表扬奖励8次,物质奖励3次。宁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综上,认定该犯确有悔罪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宁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宁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2022年6月30日,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宁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由于宁某余刑不足,建议下调一个月减刑幅度,报请减刑八个月。将其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22年8月30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宁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罪犯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22年9月14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宁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宁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宁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0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罪犯宁某的减刑建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宁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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