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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95°c 2024-02-28
导读:2021年9月,邓某某等人因使用络漫宝等设备实施诈骗被抓获,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邓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经蒙城县人民法院通知,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22年3月22日指派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贾建国律师担任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邓某某等人因使用络漫宝等设备实施诈骗被抓获,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邓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经蒙城县人民法院通知,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22年3月22日指派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贾建国律师担任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通过反复阅卷及多次会见邓某某,承办律师找到案件的突破点,最终确定这次辩护的重点应放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

本案一审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邓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已行部分退赃、从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予适用缓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可对邓某某适用缓刑。一审法院认为邓某某父亲早亡,母亲常年在外打工,祖父母年事已高,暂无适合的监督人,不符合社区矫正的硬性条件,未采纳承办律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蒙城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于2022年6月6日作出判决,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嗣后,承办律师又多次会见邓某某并与其家人沟通,充分考虑邓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特殊预防等刑罚原则,在争得邓某某及其家长的同意下,为邓某某书写了上诉状,认为量刑偏重、应适用缓刑,对此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也针对性的提起抗诉。

二审阶段,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贾建国律师承办该案。接受二审指派后,承办律师把二审的辩护重点放到如何更好的从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环境、改造效果等几个方面,并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为邓某某争取适用缓刑。

经承办律师反复与邓某某的母亲沟通,邓某某的母亲接受了承办律师的建议,为了孩子的未来,表示愿意返乡担任监督人,切实履行母亲的职责。后承办律师又积极与社区矫正部门联系,及时反馈该情况,经社区矫正部门与邓某某母亲交流,再向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最终出具了邓某某在户籍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22年8月29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综合考虑邓某某的犯罪客观危害及主观罪责,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适用缓刑无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等因素,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应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援助律师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提供严谨细致的法律帮助。援助律师多次对邓某某进行教育感化,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其母亲进行沟通,帮助她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尤其在二审时,在社区矫正评估过程中,及时与法院、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村委会等部门沟通,从而促成符合矫正条件的认定,为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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