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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人员黄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68°c 2024-02-01
导读:服刑人员黄某,男,1981年4月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2015年11月18日交付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男,1981年4月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2015年11月18日交付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2日、2020年8月27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四川省川中监狱六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黄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4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黄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100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经评议认为,黄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黄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2年7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黄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川中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黄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黄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监狱将黄某减刑案件报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2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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