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陶某某,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提请报送材料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22年12月13日,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陶某某减刑建议。陶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16至2022年11月30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三次,考核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监区将减刑案件报本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22年12月1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同意呈报陶某某减刑建议。同时报送陶某某减刑材料至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会同监狱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劳动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对监区报送陶某某的减刑材料进行专项审查,2022年12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认为陶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监区对陶某某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2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提出评审意见,同意对陶某某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建议,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公示程序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陶某某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陶某某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陶某某减刑建议、评审会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22年1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认为陶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获得三次考核表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对陶某某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建议的决定。
五、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18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通过,同意监狱提请意见。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陶某某的减刑材料,认为陶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获得三次考核表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于2023年05月06日作出裁定,将陶某某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