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男,1987年10月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27212.5元。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2018年11月7日送四川省达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8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报请。2022年11月23日,四川省达州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王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评议:
1.服刑改造情况。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评为省劳积、2021年评为监狱劳积,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5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王某判决中的共同退赔已履行完毕。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四川省达州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王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8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经评议认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报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3年1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报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3年2月3日,达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王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监狱将罪犯王某减刑案件报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3月7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