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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58°c 2024-01-26
导读:赵某有一处新房需要装修,在寻找装修公司时,经好友高某介绍认识了李某,经过衡量性价比以及出于对高某的信任,赵某最终选择李某来装修新房,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从某年6月开始装修至当年10月底前完成装修,装修总价为26万元,在装修期间,赵某已支付24万元装修款。
【案情简介】

赵某有一处新房需要装修,在寻找装修公司时,经好友高某介绍认识了李某,经过衡量性价比以及出于对高某的信任,赵某最终选择李某来装修新房,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从某年6月开始装修至当年10月底前完成装修,装修总价为26万元,在装修期间,赵某已支付24万元装修款。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双方合作不是很愉快,至当年12月李某才完成了装修。赵某验收后认为装修有多处质量问题需要李某整改,而且整个装修工程并未在10月底前完成,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赵某不愿支付装修尾款。而李某认为装修已经完成,赵某也已经验收,理应结清尾款。至于,赵某提出的质量问题,他也一直在积极配合整改。双方也多次找到中间人高某帮忙解决双方矛盾,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日,李某父亲再次上门讨要尾款,双方发生冲突,赵某报警,双方再次协商未果,不欢而散。为解决双方纠纷,双方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某街道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派出了有相关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要知晓的权益与义务,随即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解。赵某、李某和高某来到调解室后,调解员先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人民调解的纪律和原则,理清到场人员的关系,并分别请双方当事人依次阐述自己对本案的诉求和依据。

赵某向调解员出示了装修质量问题的照片以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表示自己通过高某介绍,让李某来装修自己的新房,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多次产生矛盾,合作很不愉快,装修完成后也发现了许多质量问题,自己多次让李某来整改修理,李某也很不配合。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本应于10月底完成装修,直到12月李某才完成装修,延期了54天,李某应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装修延期违约金7万元,减去尾款,应向自己支付5万元。赵某还指出,最近李某父亲多次上门讨要装修尾款,对赵某和其家人谩骂和人身威胁,对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也造成一定影响。

针对赵某的阐述,李某解释道,其父亲也一直跟随自己做工,也参与了赵某新房的装修,大家辛辛苦苦完成了装修,但迟迟没有收到装修尾款,情绪难免有些激动。至于赵某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他也一直在跟进处理中,但赵某对自己的工作并不配合,也提出一些不太合理的要求,如在春节期间员工都已放假,仍要求去修理。而装修延期,有一些疫情等客观原因,也有一些装修过程中,赵某支付款项晚的原因,但至于装修延期违约金,合同中也并未约定。装修工程已经完成,赵某也进行了验收,理应结清尾款2万元。在双方的阐述中,高某作为中间调和人也向调解员表示针对双方的矛盾,自己也一直调和,但双方都固执己见,丝毫不退让,自己是两头受气,吃力不讨好,还被赵某质疑偏袒李某,对此深感无奈。

听完大家的阐述,调解员仔细梳理了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发现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并不规范,双方约定了完工时间,但并未约定质量问题、延期等违约责任,双方在验收过程中也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的验收单。调解员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问题、延期等违约责任,但鉴于装修的质量问题,李某超期完成装修,说明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李某仍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赵某可以向李某要求减少装修费、赔偿因质量、延期造成的损失。但考虑到导致延期理由多样,双方当事人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友好协商,合理确定最终的违约赔偿方案。

李某听后表示,经过核算愿意承担3000元,赵某还应支付17000元装修尾款。但赵某及其家人表示接受不了,顿时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眼看本次调解即将陷入停滞。调解员改变策略,安抚双方情绪后,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并邀请中间人高某参与到调解中来。高某帮理不帮亲,为促成和解起到了很大作用。经过一番剖析,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有了充分了解之后,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进行劝解。调解员表示,这起纠纷原本是很小的事情,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及时有效沟通,相互之间多一份尊重,少一些暴戾之气,双方也不至于闹到今天这一步。双方都要心平气和,别让一件“开心事”变成“烦心事”,别让共同的好朋友高某在中间左右为难。最终,双方当事人都做出了让步,签订书面协议,赵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1万元,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赵某当场支付李某装修尾款人民币1万元,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出具收条给赵某;

2.以上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纠纷作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此案无其他争议;

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双方承诺自觉履行。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应付金额20%作为违约金。

调解员在起草并宣读了协议书的内容后,双方均表示没有其他任何的异议,当场在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上签字。并在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赵某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给李某出具了收条。至此,一场房屋装修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赵某和李某双方明确不再申请司法确认。后经调解员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作为一名调解员要明白,对当事人而言,调解求的是一个“快”,图的是一个“理”,盼的是一个“公”,圆的是一个“和”。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决不浅尝辄止,决不轻言放弃,只要双方有调解意向,都要穷尽各种办法,都要用尽所有努力,切实化解矛盾。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装修纠纷案,双方争议焦点也比较明确。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重新整理思路,改变调解策略,邀请和双方关系都比较好中间人高某参与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沟通调解,才最终达成一致。这种解决方法是以中间人的私人关系为纽带,用中间人的特殊身份去影响和推动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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