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山西省保德县,小学文化。王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8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1.监区提请
(1)“确有悔改表现”评价
2022年4月23日,监区对王某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集体合议,评议,认为:
王某某交付执行以来,在民警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递交认罪悔罪书,对自己的罪行有正确的认识,对接受惩罚和改造有正确的态度。
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按照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考核期内无违纪无扣分。
能够按照监狱要求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考试平均成绩75分以上。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出勤率达95%以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奖励6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王某某交付监狱服刑后,其妻子离婚,父母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负担其二个子女读书。2022年1月27日监狱就王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向原审人民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调,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5日回函“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考核期内王某某月均消费163.9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王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
综合上述情况,经监区评议,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评价结果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2)监区减刑合议
2022年4月30日,山西省晋中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减刑案。
经监区评议认为:王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因罪犯王某某属暴力犯罪,且属累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故监区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并按照规定将集体合议结果在监区公示三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5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的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6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王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减刑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将减刑案件呈报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的检察意见。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2022年6月28日山西省晋中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王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王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将案件呈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晋刑更75号裁定,将王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