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惠某某,男,1992年7月6日岀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止。于2020年6月21日入山西省太原第四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6月7日监区民警集体合议认为:罪犯惠某某在日常改造中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并通过积极的表现赎罪,主动向民警递交认罪悔罪书,对自己的罪行有正确的认识,对接受惩罚和教育改造有正确的态度;基本能够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日常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能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学习任务,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监狱表扬2次,余435分,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经监区民警集体合议,认为罪犯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三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监区呈报的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提请减刑三个月的减刑建议,并于2021年7月11日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予以评审。
2021年7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参会人员审阅有关材料并讨论,一致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对罪犯惠某某提请减刑三个月。评审会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惠某某的减刑材料报送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作出“罪犯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8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决定提请减刑三个月。
监狱刑罚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惠某某减刑材料呈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副本抄送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22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