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汪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累计履行3000元,本次履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调入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11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8年4月12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2020年7月6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8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阿拉尔监狱第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汪某提请减刑案。汪某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态度端正,表现积极。监区认为汪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汪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8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汪某减刑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汪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汪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汪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9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汪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汪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3年1月4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汪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汪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汪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3月23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汪某减去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