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吴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62522.73元,刑期自2009年1月23日起。2008年1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准。2010年3月24日入XX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4月18日XX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2月18日调入米兰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3日XX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19年12月26日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32年11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8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米兰监狱第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减刑案。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六次获得监狱表扬。计分考核结转剩余总分565分,监区排名第一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吴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9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吴某某减刑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吴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吴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9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吴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3年2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吴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吴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3月23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