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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且末监狱服刑人员苏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34°c 2024-01-15
导读:服刑人员苏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5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16日调入第二师且末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苏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5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16日调入第二师且末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2012年1月9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8年11月18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8月25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且末监狱第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苏某某提请减刑案。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6次,监区排名第2名。会议认为,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苏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9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苏某某减刑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苏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苏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9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苏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3年2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苏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苏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3月22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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