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湖南人,2022年5月25日,张某、田某、田某某、颜某某四人商议到安徽省池州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约定由张某负责调配卖淫女陈某某、石某某,田某、田某某、颜某某为卖淫女望风,四人均通过“陌陌”等网络聊天软件招揽嫖客。嫖资由田某负责分配,张某每单提成10%,卖淫女分得50%,剩余部分由招揽嫖客的犯罪行为人所得。2022年5月26日至6月4日凌晨,张某等四人先后十二次介绍陈某某、石某某与嫖客宗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其中田某介绍五次、田某某介绍四次、颜某某介绍二次。
2022年6月25日张某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2年7月11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张某被依法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为被告人张某聘请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在池州市看守所内申请法律援助,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杜慧娟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池州市看守所会见张某,仔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联系张某亲属,告知该案进度。在向张某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后,承办律师又来到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该案于2022年11月4日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到庭并发表辩护意见:首先,张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不持异议。
其次,张某具有以下多处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2.张某犯罪手段和情节较轻,获利较少,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卖淫女均是自愿、主动联系张某,由其介绍卖淫,张某对卖淫女也没有管理行为。3.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4.张某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2022年11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也向承办律师表达了谢意,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介绍卖淫刑事犯罪,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承办律师在办理过程中,不仅是给予法律上帮助,还给予了案件之外的人文关怀。承办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张某家人,耐心解答亲属的各种问题,帮助张某取得了家人的理解和关心,最终张某积极认罪认罚,表示日后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和家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