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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03°c 2024-01-08
导读:2020年12月1日,陈某从王某处承揽汽车式起重机钢管吊装业务,王某雇佣宋某配合陈某给吊机挂挂钩。因操作不慎,陈某将宋某从大货车上甩下,致宋某颅脑受伤。后宋某被送入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某医院治疗,住院58天共花费医疗费208370.33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陈某从王某处承揽汽车式起重机钢管吊装业务,王某雇佣宋某配合陈某给吊机挂挂钩。因操作不慎,陈某将宋某从大货车上甩下,致宋某颅脑受伤。后宋某被送入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某医院治疗,住院58天共花费医疗费208370.33元。宋某家人于2021年11月1日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为宋某做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经鉴定,宋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事故发生后,雇主王某垫付了15万余元的医疗费,吊车车主陈某拒不赔偿损失。

因经济困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2年9月9日,宋某到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遂指派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王宁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宋某联系,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经初步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即: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宋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理清这些法律关系,找到最有利于受援人的诉讼方案是承办律师首先要考虑的内容。

因宋某无法提供事故发生的直接证据,承办律师在了解到雇主王某曾垫付15万余元医疗费的情况下,便与王某进行电话联系,并取得了有价值的线索,一是事故发生后报了警,基层某派出所出警并对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二是案涉吊车购买有保险。

2021年12月29日,承办律师到基层某派出所调查取证,派出所出具了案涉事故发生过程的书面证明。紧接着,承办律师又与吊车车主陈某沟通,说明利害关系,希望其能积极配合提供吊车投保保单等信息,以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最终,陈某提供了吊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综合险保单。

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决定为宋某提起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诉讼。2022年1月11日,承办律师为宋某书写了起诉状,以陈某、王某及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3173.43元,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本案首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某保险公司对宋某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于2022年3月1日申请重新鉴定,蒙城县人民法院准许并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2022年6月12日,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宋某构成九级伤残。诉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9月14***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陈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异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提出:1、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且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不适用交强险;2、宋某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外购药不属于赔付范围。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第43条(现行第44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本案中事故车辆属于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主要用途是工地作业,符合“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的特征。本案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或者车辆通行状况下,但属于上述规定中“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因此,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宋某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相关损失;2、宋某使用的外购药系医生根据病情,有针对性的、合理的用药,宋某举证有医嘱及外购药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某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费用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最终,蒙城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于2022年9月23日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宋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193151.68元,赔偿王某垫付的医疗费用151776.42元,陈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仍以交强险不应赔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阶段,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承办律师为宋某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11月15***案二审开庭审理,次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16日,在承办律师的协助下,宋某领取到了全部赔偿款,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中多种法律关系交织,承办律师从厘清法律关系入手,在发现肇事车辆已足额投保,且王某、陈某愿意配合起诉的情况下,选择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案由将陈某、王某、保险公司均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在保险公司赔偿能力的保证下,最大程度保障了受援人能够获得实际赔偿。本案诉讼过程较长,先后历经诉前调解、重新鉴定、一审、二审多个程序,加之受疫情影响,延缓了受援人获得赔偿的时间,但让人感到温暖的是,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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