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5日,环保部会同安徽省环保厅在马鞍山市现场检查发现,被告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玉江公司)将高浓度酸性废液违法排放至厂区废弃不用的原地下取水井。经马鞍山市环保局监测,该废液各项指标严重超标,具有高挥发性、高腐蚀性。6月6日,环保部通报被告玉江公司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生产线且投入生产,并违法排放生产过程中的高浓度酸性母液。6月7日,马鞍山市雨花区环保局依法向被告下发了《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另查,被告玉江公司多年以来不断实施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其经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擅自组织开工生产,偷排大量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废液、废气等,严重污染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同时,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所在地洋河-慈湖河-长江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功能,对当地生态造成重大破坏。虽经媒体曝光,其屡犯不改。被告玉江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性质恶劣,赔偿应是惩罚性的。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请:
(一)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街道被告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破坏的侵权行为。
(二)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对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街道被告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具有重大风险的危险情形。
(三)依法判令被告修复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街道被告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被告项目开工建设之前的状态。
(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街道被告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期间,该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期间损失赔偿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
(五)依法判令被告对被告造成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六)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和必须支出的律师费等一切必要的费用。
【代理意见】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本案案发时的各大媒体报道、马鞍山市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责令改正决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补充侦查报告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通过私自铺设的暗管,通往水井向地下水排放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弃物,这一事实是确定的。江苏省环科学会(2016)苏环学鉴字第160701号技术评估意见确定了该物质系危险废物且已经达到危险废物腐蚀性的限值标准。
另外,根据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调取的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第二页证实,该企业还违法排放了酸雾、生活废水等污染物,但是由于企业被查封后立即被封停处置,酸雾、生活废水等污染物迅速消散,导致该部分有效数据无法完整表达。可以肯定的是,酸雾、生活废水等污染物是确实存在的,仅仅是数量无法确定而已。
同时,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可以进一步印证上述事实的存在。而在该判决书当中更进一步证实,被告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玉福等向治理特别困难的地下水排放危险废物,导致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且难以修复、情节恶劣,因此被处以刑罚。这是对侵权事实的明确认定。
(二)被告的排污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首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并被处以刑罚,其侵犯了美好环境和国家对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环境污染和正常秩序的混乱。
其次,被告排放的物质系危险废物且具有腐蚀性,使得当地的地下水环境处于永久性的破坏状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同时,被破坏的主要是地下水以及土壤,修复起来十分困难。
根据专业危废处置公司澳新公司的统计报告,案发后其共收集了危险废液101920公斤,其中渗井内收集到1000公斤。那么,具体渗透到地下水的危险废物的量则是惊人的。评估意见书第42页(3)环境损害实务量化结果证实,本次被污染的地下水环境损害实物量浅层为83352立方米、中层555388立方米、深层63145立方米。更为可怕的是,由于地下水的流动性特征,污染物会随着地下水的流动而扩散,因此地下水环境损害实物量处于不断扩大状态中。
第三,被告的行为对当地的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坏(后面具体阐述)。
被告认为,当地其他采矿企业的排放行为也是其中污染因素之一的抗辩是不成立的。根据评估意见书第18页(2)钻孔位置:表明当地确有南山铁矿凹山采场和高村采场,但是两地的采矿行为已经形成地下漏斗。所以第24页(6)作出论断,地下水主要流向为凹山方向。即地下水只会向该两地流去,而不会从两地流向被告。对于这样一种论断,第7、8页的材料载明,两处采场的PH值为2-3。而天然状态下为7.1左右。但是被告所在地的地下水的PH值经检测显示,和两采场的数值完全不同,已经严重被污染。
同时,从检测出来的特征污染物来看,评估意见书第38页“监测结果分析”中指出,地下水和废液存储罐、暗管、渗井中的特征污染物完全一致,均为氨氮、苯胺类污染物。更为重要的是,距离渗井越远,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逐渐下降。因此,被告所在地的被破坏程度是巨大的,是其他地域不可比的。
(三)被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调取的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的鉴定评估结论证实,被告非法通过渗井排放废液的排污行为与周边环境的损害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在本类案件中,被告作为污染者,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损害可能、没有到达损害发生地、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损害在其排污之前发生。但是,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甚至声称有相关证据却又拒不提供。因此,被告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具体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方已经开始恢复生产、但是地下水的修复工作还没有进行。因此,其首先应当停止侵害。具体的,被告反悔声称没有恢复生产,人民法院可以会同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搞个两法衔接现场勘查,绝不允许被告通过违法行为继续获得不正当利益。。
2.由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系危险废物,具有高度的腐蚀性,因此使得周边环境、动植物、人类活动空间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其理应消除危险。
3.鉴于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天下苍生的福祉,被告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工作,具体的修复标准应当是修复到其没有排污之前的状态。
4.关于服务功能的损失。服务功能的损失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收益。生态系统给人类提供各种效益,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具体的,要保持生态完整性,包括生物多样性、代谢效率、生物能、减少养分损失、保证自然界存储容量;要调节生态系统服务,包括调节气候、地表水和地下水调节、调节空气质量、土壤保持、调节营养物质循环、净化水体、授粉;要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包括实物来源、淡水等;要提供文化生态系统服务,包括娱乐审美、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等。
所有的上述一切,均因为被告的违法排污行为给破坏了。因此根据安徽省环科院评估意见书书确定的数额,被告应当赔偿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8.43万元。
5.关于赔礼道歉。
被告系多次重复违法排污,多次被督查,恶性较深;本次污染行为,系向人类赖以生存的地下排放腐蚀性危险废物,导致地下水难以恢复,给子孙后代留下了一个不可生存的危险环境。被告的行为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了深刻的精神创伤,在全国影响极大。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被告造成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是合法的诉讼请求,请求予以支持。
6.关于相关费用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文表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是原告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为此提交了律师费用相关等证明材料,应当依法支持。
【判决结果】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已导致地下水污染,破坏了工厂所在地区地下水等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判决:
(一)被告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8.5万元、应急处置费用49.93万元,共计108.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至指定账户。)
(二)被告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就其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在马鞍山日报或皖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本案的诉讼支出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裁判文书】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初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环保组织,其针对企业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并索赔成功,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具有标杆性影响。作为一起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最大亮点在于全部诉讼请求的被支持,包括赔礼道歉和诉讼支出。特别是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历史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违法排污的代价,必须具有威慑性。本案中环保组织胜诉,必将增强其他地方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信心。
本案中,安徽省环科院提供了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提供了评估鉴定性质的技术报告,就环境生态专业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体现了环境案件的技术性特点和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本案的另一个亮点是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由分管环境公益诉讼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这在当地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史上是第一次,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结语和建议】这不是安徽省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安徽省省第一例成功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安徽省乃至全国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本案引入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采用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探索具体履行路径,较好考虑了司法效果、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的统一。但是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略显不够。
本案是环境污染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环境公益组织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