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的许某与许甲、许乙系父子关系,许甲为兄、许乙为弟。许某多年前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嫁到外地,许乙跟随母亲到外地落户,许甲与父亲许某共同生活在蓟州区某村。许甲娶妻生子并在许某的帮助下建起了一层新房,许某仍住在自己的老屋。几年前,蓟州区新城拆迁,许甲按照拆迁安置政策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可许乙在外地听说父亲因拆迁应得很多补偿,还能分到安置楼房,赶忙赶到父亲许某处要求分得许某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楼房。许某的想法是许甲、许乙都是自己亲生的儿子给谁都行,但是许甲认为,许某已经70多岁,一直都是由自己赡养,许乙从来没对许某尽到过赡养义务,不想分给许乙,因此两兄弟发生争执。许甲还带着儿子到许乙处的汽车修理厂论理,把许乙的汽车修理厂的门窗等砸坏,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由许甲父子赔偿许乙10000元人民币,从此,兄弟俩越来越僵。2014年,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由许乙给予许某和许甲一定数额的补偿,安置楼房由许乙居住的调解协议,但许乙未按照协议履行,于2017年5月份私自领走了许某的全部拆迁补偿款22万多元,还将一套安置楼房占为己有。这样,父子三人的矛盾升级。自2018年3月,许某、许甲多次到镇、区信访办上访,同时提出村干部违法、拆迁房外的部分土地应在拆迁补偿范围,增加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楼房的面积等诉求。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认真审查,该纠纷属家庭内部补偿款分配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该征地拆迁纠纷分流到蓟州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接到此案后,迅速组织得力调解团队,由镇调委会主任负责调解工作。根据许某、许甲的上访诉求,审阅2014年许某、许甲、许乙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的合法性,认真分析案情,捋顺法律关系,确定纠纷争议焦点为:许乙是否有获取许某的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楼房的权利。围绕争议焦点制定调解方案:一是根据拆迁办法规定确定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不在拆迁补偿范围的规定做通许某、许甲的工作;二是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征求三方的意见,维持上一个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督促许乙履行原协议书最为简便快捷;三是借用外力做通三方的思想工作,互相让步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书。
第一步:调解员把许某、许甲请到调委会,根据二人提出的宅基地以外部分的补偿要求详细讲解新城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分析他们该部分的要求是否合法。开始许某、许甲有些不理解,并说明其他拆迁户有这样补偿的现象。调解员针对这一说法,立即与新城办负责人联系、查询是否有这种现象。新城办的答复是:宅基地以外只对地上的个人所有树木、青苗进行补偿,而许某宅基地外的树木、青苗根据《林木所有权登记证》和拆迁补偿办法规定已经计算在补偿范围内。新城办工作人员还专门到调委会对许某、许甲进行了说明,把清点登记册和许某的签字让许某、许甲看过,打消了他们二人的疑虑,同意放弃不合法的诉求。
第二步:按照调解方案计划审查2014年三方在调委会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调解员发现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合法,但是否许某和许甲、许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尚需核实,尽力争取许某、许甲对该调解协议书的认可,再进一步做通许乙的思想工作。首先,调解员找到上任调委会主任核实2014年调解协议书的签订过程,确认许乙单方领取补偿款和独占拆迁安置楼房属单方行为,违反了原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以致造成矛盾纠纷升级的事实。据此,调解员先行与许某、许甲沟通是否同意原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从亲情角度感化他们父子二人:虽然许乙私自领取补偿款、独占安置楼房确实有不对,但许乙因多年失去生父的爱护多少会有一些报复的心里,作为父亲和兄长应该给予理解和照顾。当然,该处拆迁房屋系许某的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许某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楼房是否给予许甲、许乙兄弟俩也是自己的权利,许某有些心动。在征求许甲意见时,许甲表示:他与许乙是亲兄弟,血浓于水,这么多年也很惦念弟弟,也关心他的生活冷暖,但这次许乙因拆迁补偿伤害了兄弟感情。只要许乙放弃许甲父子对其因砸坏汽车修理厂玻璃门窗10000元的损失赔偿,可以原谅许乙的一切行为。
调解员趁热打铁,确定许某、许甲不再追究许乙的不理智行为后,第二天联系到许乙,并将其约请到调委会。对其讲明许某、许甲的要求的同时表明他们二人对许乙是有感情的,对其单方违反协议书给予批评教育。但许乙的怨气很大:我很小就随着母亲远嫁到外地生活,父亲对其不闻不问,更没有生活的照顾等,表示拆迁补偿款、安置楼房我已经领到手,他们想要就到法院告我,法院怎么判都行。
调解进入僵局。调解员又给许乙到了一杯茶水,聊了一段家常。见许乙情绪有了一些缓和,才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处拆迁房屋属于许某的个人财产,其有权利自行处分,给不给他们两兄弟是他的权力,讲明许乙已经违反了原协议书约定,许某有权起诉,并要求返还全部拆迁补偿款。至于安置楼房问题,即便钥匙在许乙手中,但许某享有楼房的所有权,许乙侵占行为损害了许某对房屋的占有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其应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在调解员的劝解下,许乙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对,口气不再强硬,但还是心有不甘,表示回去后再仔细想一想。
第三步:半个月后,调解员自行驾车到几十公里外的河北省玉田县又一次找到许乙,做思想工作,进一步讲解法律、列举相关案例、分析利弊,还带去了许乙最信任的亲戚做疏导工作。经过调解员近半年的不懈努力,驾车往返许乙家中七八次,最终,许乙在调解员的真情感召下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9月6日,调解员将三方约到调委会,父子三人的态度明显好转,对调解员的辛勤调解表示感谢,当天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三方同意履行2014年签订的原调解协议书:
一、由许乙一次性给付许某人民币50000元、许甲人民币70000元,许某、许甲同意拆迁安置楼房一套由许乙居住。
二、许乙自愿放弃许甲父子对砸坏门窗等损失的10000元赔偿。
最后,许甲还当场承诺不再因此事到有关部门上访,并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案例点评】因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楼房分配引起的家庭矛盾纠纷在拆迁地区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针对该案纠纷,及时总结争议焦点,制定调解方案,是稳控当事人情绪的前提。调解员在认真分析当事人上访的真实目的情况下,针对争议焦点依情依理做说服疏导,运用打感情牌的调解工作手段缓解当事人的心结,以法律做后盾助力成功调解。
调解员在认真审查三方原调解协议书内容合法的情况下,做通三方当事人工作,履行原调解协议书内容,既减轻了调解压力,又有利于弥补当事人父子间的感情间隙。在面对许乙因对许某这个父亲多年不闻不问的感情宣泄而单方撕毁协议,独领拆迁补偿款、独占安置楼房这个错误行为,调解员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使其明白自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父亲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法律制裁,最终利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加以因势利导,以亲情相劝,做到了法理容情,促使父子相认,尽释前嫌,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平息了一起重复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