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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28°c 2023-12-28
导读:2021年以来,克拉玛依市某小区多名居民多次向物业反映,小区业主王某某家经常从18楼往楼下扔包装纸、玻璃瓶等物品。2021年6月某日,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从所住楼道通风窗口向楼下扔生活垃圾时,将楼底下遮阳车棚砸坏,经估算,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以来,克拉玛依市某小区多名居民多次向物业反映,小区业主王某某家经常从18楼往楼下扔包装纸、玻璃瓶等物品。2021年6月某日,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从所住楼道通风窗口向楼下扔生活垃圾时,将楼底下遮阳车棚砸坏,经估算,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为此,小区某物业公司向王某某索要赔偿金。王某某表示,是因楼道通风窗口的纱窗破损,某物业公司没有及时修补,才导致自家小孩能随手把垃圾从通风窗口扔下楼,再者,孩子王某甲年龄小不懂事,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家长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损害赔偿问题产生意见分歧,协商无果。某物业公司向克拉玛依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请求王某某停止从通风窗口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并赔偿遮阳车棚损害的经济损失1000元。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某物业公司申请后,指派调解员迅速开展前期调查工作。调解员向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并随其一起来到案发地实地查看。经核查,发现遮阳车棚确有破损,周围地上有散落的篷布碎片。调解员为了解清楚案件事实真相,又随机询问了附近楼栋的几户居民,居民向调解员反映,王某某家经常向楼下抛扔一些饮料瓶、纸盒等物品,有时还会扔一些玻璃制品,附近住户因担心被高空抛物砸伤,不敢经过王某某家楼下,不得不绕行回家。小区业主们也曾自发组织前去王某某家中沟通此事,但王某某态度十分强硬,不开家门,也不认可有此事。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调解员上门拜访王某某。在调解员的询问下,王某某主动陈述了案件发生具体情况。王某某称,自己儿子王某甲今年4岁,平时比较调皮淘气,因自己缺少管教方法,王某甲经常趁家长不注意时往楼下乱扔东西。王某某表示知道王某甲喜欢从楼上抛扔物品,也多次批评教育过,可王某甲就是改正不了。这次砸坏楼下车棚,是因为自己不在家,没能看管住王某甲造成的,但小区物业公司也有责任,自己所住楼道通风口有缺口已久,至今为止一直无人维修,且砸坏楼下车棚事情发生后,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时态度十分恶劣,所以自己才拒绝与其沟通协商。

调解员掌握这一情况后,认为双方认同用调解解决纠纷,主持调解时机成熟。调解员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这起纠纷是因小区居民高空抛物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一是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三是赔偿责任范围划分。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后,调解员决定先采取“背靠背”方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王某某指出,从楼上往楼下扔垃圾及其他物品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为防范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恶性事件,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中还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严格规定,就是因为此类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容易造成严重威胁,也让群众日常生活感到不安。另外,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对小区居民来说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调解员告知王某某换位思考,作为监护人,应该严加看护和管教好自己的孩子,不能以孩子小、不好管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监护职责。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某要为王某甲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指出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要做到文明管理和周到服务,公司要加强小区日常管理,做好小区物业公共部分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落实好小区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公司应注重人员管理,加强对员工教育和培训,注重小区物业安全隐患排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对遮阳车棚被砸坏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应通过安装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等现象发生。

通过调解员的一番讲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调解员随后不失时机地邀请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王某某同意赔偿车棚部分修理费,并保证以后家人不再高空抛物;物业公司表示将尽快维修楼道通风口,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员工,端正服务态度。最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王某某一次性赔偿物业公司车棚部分修理费700元,并承诺今后严加看管自己的孩子,保证不再向楼下抛扔物品;

2.物业公司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加急安装通风窗防护网,尽快维修车棚,并加强小区日常维护及管理,确保小区安全。

经过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标的虽小,但影响较大,关系小区居民“头顶上的安全”,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往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和群体性纠纷,故需要审慎处理。

本案中,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积极主动,对案件注重通过调查研究手段查明真相,调解案件思路清晰,注重依法依理调解,“背靠背”“面对面”调解方法选择得当,纠纷处理客观公正,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也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做到了“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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