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曹某,男,1991年9月10日生,大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曹某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5月3日被送入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19年8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豫西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曹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曹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曹某自入狱后二年四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曹某原判决中附带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曹某系四川省南江县人,父母健在,家中有一个弟弟、妻子、儿子(年龄较小),亲属长期在上海打工,并且曹某及其亲属经济能力一般,入狱后一直未予以缴纳。曹某入狱后二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但曹某附加财产性判项金额较大,经二分监区警察判断,认为曹某家属家中经济能力负担较大。随后二分监区警察在对曹某进行日常谈话教育时,告知曹某现国家政策及文件精神,曹某得知后,通过书信、亲情会见、亲情电话数次与家人沟通,期望家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缴纳原判罚金。2019年8月15日,曹某母亲不远万里,坐上上海至三门峡市的火车,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五万元。结合曹某现实改造表现及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等情况,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曹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曹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曹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曹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曹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曹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曹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曹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10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曹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