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男,198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个体司机。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某街道办事处。周某某因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处刑部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止。2013年5月8日到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2015年11月23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2017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5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0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19年9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襄北监狱十一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间隔期已满一年六个月。服刑人员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十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12月25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