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某,冒名刘某某,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职高文化,原系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松刑初字第19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3 月23日移押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元。
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潘某某冒名“刘某某”通过QQ认识了王某某,之后潘某某、刘某某夫妻向王某某谎称其二人系兄妹关系,在潘某某与王某某所谓“谈恋爱”的过程中相互配合,先后以投资、购车、婚恋等理由,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手机、项链等物,折合18.5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截至2018年1月,潘某某共获监狱表扬四次,计分考评等级C级,自入监以来已二年九个月,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罚金、追缴已基本履行完毕。2018年1月16日主管民警对罪犯潘某某报请假释立案申请,经监区审查,由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潘某某计分考评、奖励情况属实,起始期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平稳。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2018年1月17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潘某某符违纪扣分较多,对一个曾有多次较重、一般违纪的罪犯,仅2个月的考验期限过短,不排除有投机改造的可能,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同意立案。
得知立案审核不通过,监区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与刑罚执行科沟通,找出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潘某某自入监以来违纪扣分多达26次,其中较重违纪7次,除2017年10月25日因阶段考试不合格被扣分外,其余均为劳动欠产扣分,而截至2018年1月,潘某某也才连续2个月无扣分,对于一个多次违纪的罪犯,考验周期太短,是否 “确有悔改表现”值得商榷,这时对其报请假释欠妥,故不建议对其报请司法奖励。监区针对此次案件的退回在监区内进行通报,民警们加强学习,统一思想。
潘某某在得知假释被退回后情绪沮丧,在与主管民警的交流中认为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并在家人帮助下将应与同案犯共同承担的退缴违法所得一力缴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是其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而对于劳动、学习上的扣分,潘某某辩称是因为动手能力差、文化水平低,并非故意违纪,没有恶意。民警及时跟进个别教育,首先纠正潘某某错误观念,遵规守纪、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是改造表现的组成部分,不可割裂,监狱、监区多次开展劳动技能、文化课程培训学习,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每名服刑人员都应该努力提高劳动技能与文化水平,不断进步,而纵观潘某某近3年的改造轨迹,劳动技能没有进步,这与其积极改造的承诺相悖。其次,关注到潘某某消极情绪,为调动其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秩序,民警对于其积极退缴赃款的行为予以肯定,帮助其找到短板,着力改正,提高劳动技能及文化水平,鼓励其保持积极的改造态势,弱化改造功利心。
经过7个月的考验期,潘某某能够调整状态,积极投入改造,未发生违纪行为,监区经过慎重考虑于2018年5月对其报请减刑立案,截至2018年5月,潘某某共获监狱表扬五次,计分考评等级C级,自入监以来已三年二个月,财产性判项已基本履行完毕。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潘某某计分考评、奖励情况属实,起始期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平稳,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监区于2018年6月5日召开集体评议,与会民警讨论认为:潘某某自入监以来虽因欠产扣分较多,但目前劳动技能有所提升,能完成生产任务,经过上次假释案件退回后能继续保持积极改造,自2017年10月扣分以来已有7个月无违纪扣分,可以认定其遵守监规,监区建议对罪犯潘某某报请减刑三个月,并于当日将报请意见及罪犯基本信息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3日,期间未收到异议。
通过对潘某某报请减刑,在犯群中起到了警示、激励的作用,使得罪犯清楚狱内改造囊括的范围,不再弱化日常改造行为的价值、仅偏向财产性的履行,明确了需在立足狱内改造的基础上全面进步,调动了罪犯自主改造的积极性。
2018年6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上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平稳,且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潘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驻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事实上,在2018年4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对曾有较重违纪行为的罪犯,经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并自觉遵守监规的,在报请减刑、假释前三个月内没有再违纪的,可视为遵守监规。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罪犯是否遵守监规纪律的评判标准,必须综合其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劳动教育改造等因素综合考虑,慎重报请。
2018年7月13日,驻监检察室认为罪犯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18年7月1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潘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潘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8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18) 沪01刑更9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