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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68°c 2023-12-21
导读:服刑人员童某某,女,1963年9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童某某原系某酒店法人代表,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2012年5月15日移押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童某某,女,1963年9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童某某原系某酒店法人代表,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2012年5月15日移押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6日减刑八个月,剥权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8月1日。

前科劣迹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童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经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初步诊断为:子宫颈恶性肿瘤(浸润性鳞状细胞癌),左侧股骨颈异常信号结节,考虑转移瘤机会大,建议放射治疗。

2018年1月22日监狱总医院诊断该服刑人员患宫颈癌并出具病重通知书,当天监狱即联系童某某家属,在告知病情后于1月23日安排家属进行病重会见,家属对童某某病情十分重视。1月26日童某某前往上海市周浦医院经盆腔MR增强检查,诊断为“1.子宫颈癌,2.左侧股骨颈异常信号结节,考虑转移瘤机会大3.子宫肌瘤”。

2018年1月30日,针对童某某病情,监区提出申请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病情诊断,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长审批同意后,委托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2018年1月31日,针对童某某病情进一步发展,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诊断为宫颈CaⅢb开具第二份病重通知单,上海市女子监狱随即告知家属,并安排家属于2月2日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第二次病重会见,会见中医生告知童某某家属核磁共振结果,表示该服刑人员目前暂无手术机会,拟安排其转诊社会医院并做放射治疗,童某某儿子随即签署知情同意书。

2018年2月5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童某某患“子宫颈恶性肿瘤(浸润性鳞状细胞癌)”,同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童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病情鉴定后,监区经初步评估,认为童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条件,启动办理程序。

2018年2月26日,童某某儿子费某某至上海市女子监狱,承诺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捺印,并提供了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户口本、工作证等材料。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费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

2018年3月16日,刑罚执行科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函连同判决书、病情相关材料等寄送至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委托调查服刑人员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及核实保证人的具保条件。

2018年3月27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回函,评估意见为童某某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监狱在依法办理童某某保外就医的同时,积极协调医院对其进行治疗。因治疗后童某某病情有可能进一步发展,监区综合评估该服刑人员病情及变化情况、入监以来改造表现、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于4月20日召开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对童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与会民警集体研究,建议对童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卷宗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审查并登记立案,立案后将案件材料移送生活卫生科审查。4月27日,生活卫生科出具意见:童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随后将案件材料移交刑罚执行科审查,5月4日,刑罚执行科出具审查意见:童某某符合暂予执行条件,建议予以电子实时监督管理一年。

随后于5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评审委员会,经讨论同意对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电子实时监督管理一年。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22日在监狱内公示,无异议。后刑罚执行科将卷宗材料、征求意见函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5月25日经审查,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童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女子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征求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将监狱评审建议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6月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童某某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电子实时监督管理一年。由于童某某病情严重,监狱于6月22日将案卷材料连同请示报送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在此次童某某保外就医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狱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依法进行案件办理,对于该服刑人员的病情一边积极治疗,一边与医院、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家属做好沟通,稳定罪犯病情的同时,体现了依法执法与人道主义关怀并重。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狱能够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严格评估,慎重决定:1、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和程序;在评估保证人是否具备资格方面,监狱根据规定认真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依据规定指导保证人及时提供;2、积极保障童某某病情治疗的同时、依法严格的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做到合法合情。3、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网上办理,各环节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不规范因素,强化了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6月25日批准对童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电子实时监督管理1年。

当日,上海市女子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保证书》交于童某某,教育童某某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督,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同时告知其及保证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遵守的法律及有关监督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童某某承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电子监管相关规定。由于童某某病情严重,为做好交接,监狱积极协助家属联系医院,并与地区司法局协商,上海市女子监狱经与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协商,于2018年6月27日在服刑人员居住地的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完成押送移交,将童某某和保外就医相关材料移交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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