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男,1966年出生,原户籍所在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经霍城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刑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至2028年1月19日止,于2016年9月27日入哈拉布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10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阿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阿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贵表现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3次获得监狱季度表扬,阿某某财产性判刑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因系毒品再犯,提请减刑时从严一个月;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认为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阿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
2018年10月20日,哈拉布拉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建议阿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1月13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定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7个月的建议。
2018年11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同意阿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经审查,认为“阿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阿某某减刑7个月的评审意见和驻监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1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阿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阿某某减刑7个月的决定。哈拉布拉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材料一并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12月18日,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分院经审理,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月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阿某某减刑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