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因抢劫罪、盗窃罪经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于2009年10月16日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9日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12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菏泽监狱十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陈某某原审判决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某某家属已代为全部缴纳。综合以上情况,十二监区集体研究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同日,监区长组织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一致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十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幅度适当,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9年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巡回检察办案组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陈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3月14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陈某某剩余刑期已不足八个月,依法裁定对陈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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