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申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小学文化。申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五十元。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于2019年1月9日送至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服刑人员申某某入监已有一年四个月,2019年10月8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3月10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表扬二次。有证据材料证明申某某罚金七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四百五十元已追缴。2020年5月9日,申某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书。
2020年5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西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申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在民警的教育下,申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能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已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申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4日,渝西监狱三监区依照《重庆市监狱办理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渝狱发【2019】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申某某拟提请减刑情况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三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20年5月1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申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5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申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建议对申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渝西监狱于2020年6月1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渝西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罪犯申某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
2020年6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申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渝05刑更1484号刑事裁定,对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服刑人员申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