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苏某,男,1963年7月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2018年9月26日交付辽宁省锦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3月2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锦州监狱二十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苏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苏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苏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苏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完整,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苏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锦州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苏某提请减刑建议进行审议,认为苏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24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苏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法裁定对苏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