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女,1990年9月生,与王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夫妻二人一同前往广州务工。2015年左右,廖某某开始出现反复孤僻懒散、多疑乱语等精神疾病的症状,王某某将廖某某送回其父母的家中,从此廖某某与父母共同生活。廖某某的父母一直在为廖某某进行治疗,王某某则在外省务工。2017年2月,廖某某被父母送至荆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147天,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父母支付医疗费8315.71元、伙食费1674元。2019年4月,廖某某再次被送往荆州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其父母支出医疗费1259元,后其父母又为廖某某支付检查费、药费等共计4206.96元。廖某某治病期间,其丈夫王某某除给付廖某某治疗费9000元外,对廖某某的生活起居、病情不管不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4月,廖某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来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司法局秦市司法所,就廖某某的扶养费事宜,申请法律援助。秦市司法所接到申请后,通过与廖某某的父亲沟通,得知他们家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生活困难,其女廖某某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被政府评为低保户,每年政府发放五千元左右的补助。其追讨医疗费和生活费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将廖某某父亲的法律援助申请上报给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及时受理了申请,并指派江陵县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杨光生为廖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廖某某的父亲沟通,了解案情。经过详细了解并分析后,梳理出此案关键问题。
此案核心问题在于:1.廖某某五年来的扶养费承担问题;2.廖某某五年来治病的医疗费承担问题;3.廖某某以后的扶养费承担问题。
承办人员分析情况后认为:此案件为家庭矛盾,诉讼途径耗时耗力,最好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案;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此案,再着手代理廖某某提起诉讼。
承办人员多次拨打廖某某丈夫王某某电话,但是一直未打通。其后又与王某某父亲取得联系,其推脱近期太忙,等有时间再来参加调解,但一直未见其人。最后调解工作难以组织开展。
承办人员转变维权思路,为开展诉讼做准备工作。经检索法律条款,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明王某某是否具有扶养能力。
通过廖某某父亲,承办人员了解到王某某在广东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打工。考虑到广东调取王某某的工作及工资证明援助成本太高,承办人员通过江陵县司法局秦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配合,通过网络查询到该公司的联系电话。经过电话与该公司人事部门联系,在王某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调取到他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承办人员在帮助受援人准备好立案材料及证据后,向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间的扶养费30500元;并从2020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5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追索扶养费案件。原告系精神病人,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替原告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廖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疾病,被告应当积极为其治疗,在日常生活中关心和照顾,以使原告早日康复。现原告返居娘家居住,被告对其照顾不到位,生活上缺乏关心,五年来只为其支付9000元医疗费,并未尽到扶养义务。对于这样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通过援助律师对案情的把握,对法律、法理、情理的准确运用,最终取得了让受援人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同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