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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09°c 2023-11-09
导读: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捕前无业。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开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捕前无业。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开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闽05刑终9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2017年2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裁定于2019年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漳州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案。

会议综合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徐某某自2019年1月28日送达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徐某某于2019年1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考核分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徐某某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50分,合计获得2632分,表扬三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643分。

关于徐某某财产性判项尚未完全履行问题,分监区民警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起始或间隔期内的个人消费账目进行了认真研究。徐某某所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徐某某能节约开支,利用汇款及监内劳动报酬履行部分财产刑,上次呈报减刑时缴交罚金一千元,本次缴交两千五百元。综上所述,分监区民警一致认为,徐某某符合闽高法[2020]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徐某某予以呈报减刑六个月。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重点对罪犯徐某某案情、减刑起始间隔期、考核分、奖惩审批情况等反映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把关。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提请徐某某减刑幅度建议不适当,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审查认为,徐某某财产刑尚未完全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20]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为此,刑罚执行科决定将徐某某减刑幅度调整为建议呈报减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徐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财产刑未完全履行,月均消费较高,减刑幅度建议从严”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徐某某予以呈报减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考核分2632分,获得表扬三次。徐某某罚金缴纳三千五百元,尚未完全履行。法院认为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徐某某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依法裁定减刑两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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