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焦作市沁阳市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5)济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以(2016)豫96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6年9月2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3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焦作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杨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情况为:2017年4月表扬奖励一次,2017年9月表扬奖励一次,累计表扬2次。
该服刑人员上次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该服刑人员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上半年为良好,2017年下半年为优秀。在2次评审中良好以上等级为2次。
综合以上情况,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杨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
2018年3月19日七监区邀请监狱监察室同志列席会议,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建议依法对杨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会后公示二日(2018年3月21日至3月22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河南省焦作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杨某某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生活区和生产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4月20日止为五个工作日。并将减刑方案、减刑公告和评审结果及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刑罚处备案。
公示期间,为方便罪犯咨询和检举,掌握干警、服刑人员对本次减刑评审结果的意见和反映。及时了解犯情,力争做到每一名服刑人员都有机会咨询和检举。刑罚执行科和监察室采用固定咨询与流动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在服刑人员休息时间时,在狱内生活区设立固定咨询台,刑罚执行科科长李帮福和监察室同志到现场,自觉接受警察和服刑人员的咨询,回答干警和服刑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其他时间走访各监区劳动现场,通过询问,座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广大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对这次减刑假释的反映。
监区反映评审委员会根据服刑人员的刑期、行政奖惩进行评审,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激发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有利于促进监狱良好的改造秩序和监狱的安全稳定。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6月14日至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狱报送的减刑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上杨某某表示出狱后将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同监区互监组服刑人员也证明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2018年6月2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