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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孙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71°c 2023-11-09
导读: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79年2月16日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2014年7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79年2月16日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2014年7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3日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23日投入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4年10月28日调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因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11日。

【案件办理过程】

在监狱2019年度第一次呈报减刑时,孙某某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六监区四分监区人民警察综合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某在此次呈报减刑的服刑期内,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孙某某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判决时已缴纳四万元,监区向孙某某讲解减刑政策时告知,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将在减刑时从严掌握,并鼓励孙某某将剩余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孙某某经与亲属联系,其亲属于2018年12月代为缴纳没收财产一万元,并将交款收据送至监区。监区干警经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孙某某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结合孙某某监内表现,分监区拟对其呈报减刑九个月。

分监区提出提请减刑建议后,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9年1月15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孙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5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为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孙某某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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