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唐某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某电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于2016年8月8日移押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初,某电机公司及企运公司为降低进口成本、少缴进口环节税款等,经时任某电机公司副总经理的唐某某、营业一部课长金某与陆某联系,在陆某提议下确定以税则号列8415.9090(税率6%)、8414.9019(税率5%)向海关申报进口大金空调专用变频P板。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6月6日,某电机公司、企运公司采用上述伪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等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八十七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一千四百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截至2018年4月,唐某某共获监狱表扬三次,计分考评等级C级,自入监以来已满一年九个月,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因欠产被扣0.7分,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无违纪扣分,有效分累计121分。
唐某某入监至今表现一贯尚可,认罪悔罪评估结果为三级,自律情况较好,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能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生产任务。
2018年3月9日监区将唐某某的假释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发现在案件中唐某某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一千四百余万元,并无缴纳凭据。唐某某自述案发后公司已缴纳完毕。监区民警立即联系唐某某丈夫杨某,杨某第一时间把缴纳凭据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定唐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假释立案并寄发调查评估委托函。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对唐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经查唐某某与丈夫购房居住于徐汇区,社区表现较好,丈夫杨某接受其假释,符合接受社区矫治的条件。监区在收到唐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后,由办案民警对唐某某报请假释案卷的材料进行搜集和制作。2018年5月3日,监区根据《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召开了集体评议,与会民警讨论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虽有违纪扣分,但事后经过主管警官的教育,能认识自身错误,反思自省,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意对唐某某报请假释。当日将报请意见及基本信息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三日,期间未收到异议。
2018年5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上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假释后再犯风险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唐某某予以假释的建议,并予以报请,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唐某某报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2018年6月1日,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在收到上海市女子监狱移送征求意见的减刑、假释案卷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
2018年6月19日,监狱召开2018年第十四次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唐某某依法假释,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监狱将唐某某假释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来监对唐某某假释案进行了提讯。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7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建议对唐某某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以(2018)沪01刑更8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唐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