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朱某某受雇于曾某某,在其作为项目经理的义乌小商品城AB座工作,劳务费约定每月5000元,负责AB座项目的材料监管。2014年10月20日,该项目停工,工地上的看护管理工作都交由朱某某管理。2012年-2018年工作期间,朱某某的劳务费都未按时足额发放,直至2018年2月11日,曾某某与朱某某对账,尚欠朱某某133550元劳务费,曾某某给朱某某出具欠条。但曾某某称挂靠单位北泉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故无法给朱某某支付劳务费。
2018年3月,朱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因故撤诉。2018年8月29日,朱某某持欠条向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是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事项,批准了朱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XX双信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向受援人了解受雇曾某某的事实经过,了解到该项目已涉及多起诉讼。为了减少案件的败诉风险,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提供的线索,搜集大量本案所涉项目涉及的同类案件,参考法院已经判决的结果,梳理受援人提供的相应证据,告知了受援人本案存在的风险。承办律师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困难处境,并积极准备立案资料,于2019年1月9日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北泉公司出示了一份判决,证实本案所涉的AB座实际是由曾某某和杨某分别承包的,这份判决对实际承包人和别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同,本案中断开庭。随后,承办律师重新提交起诉状,追加杨某为被告。鉴于被告曾某某不到庭,杨某联系不上,北泉公司对曾某某出具的证据不认可,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去湖南找曾某某和杨某,通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确定曾某某和杨某对本案事实的答辩意见和对送达地址的确认信息。
2019年7月1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承办律师提交了受援人去湖南录制的被告签署答辩意见和送达地址的视频及受援人和被告曾某某、杨某签订重新对账后形成的证明,对受援人的劳务费重新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共计165000元。庭审中,承办律师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65000元,并承担受援人去湖南取证的费用。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援人与曾某某形成劳务关系,原、被告方都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曾某某和杨某应当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因曾某某系非法挂靠北泉公司并以北泉公司名义从事施工活动,故北泉公司应就未支付工程款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在承办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后,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本案进行判决:被告曾某某、被告杨某共同支付原告朱某某劳务费165000元;被告曾某某、杨某共同赔偿原告朱某某利息损失27482.03元;款项合计192482.03元,上述款项被告北泉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曾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索赔款损失2979元。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本案中,受援人从2012年至2018年,遭遇长达6年的欠薪无法解决,最终通过法律援助,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经法院判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本案的妥善处理,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援助是为农民工解决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