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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蒋某等62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22°c 2023-10-20
导读:蒋某等62人均系四川等地来渝务工农民工。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蒋某等人一直在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小学食堂、功能室及地下车库续建工程项目中务工。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未与蒋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

蒋某等62人均系四川等地来渝务工农民工。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蒋某等人一直在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小学食堂、功能室及地下车库续建工程项目中务工。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未与蒋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工程如期完工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并未按时支付工资,尚欠蒋某等62人工资250余万元,人均多达4万余元。蒋某等人多次索要,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拒绝履行。2019年1月11日,蒋某等62人向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农民工利益无小事,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蒋某等62人的法律援助申请高度重视,认为蒋某等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迅即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并指派该中心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李晓帆、黎娅、谭友成承办此案。

蒋某等人由于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既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及“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也无法提供“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此外,其工作服、安全帽等也已归还公司,一旦对方“赖账”,将很难维权。因而,收集证据成为关键。承办律师一边调取证据、多方走访证人、积极开展大量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边指导蒋某等人自行依法、积极收集证据。承办律师在调查中了解到,涉案工程项目系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从重庆某科技公司处承包,工程款尚未结清。

期间,经过努力,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向蒋某等人出具了《农民工工资欠条》。

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加之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仅为部分代表,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承办律师于证据收集齐全后,用整整一周时间,与62名农民工逐一会面、详细询问、核实情况、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并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

承办律师综合所有材料,理清办案思路:本案既可申请劳动仲裁,走“一裁两审”的维权之路,也可“直接起诉”。但“一裁两审”相较“直接起诉”程序更多、时间更长,而此时正值岁尾农民工急需工资返乡过年,“直接起诉”将能更快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在征得经蒋某等人同意后,代其拟好62份《民事起诉状》,并与诉讼代表人一道,先后5次前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完成立案登记相关工作。

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非劳务纠纷。1.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向蒋某等人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欠条》清楚载明所欠款项系“工资”。根据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出台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显然,工资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就不能称为工资。反之也然,若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已明确为工资,则双方间一定存在劳动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更是明确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列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之下,作为第四级案由加以规定。3.法释〔2006〕6号《解释》第三条只是规定工资欠条纠纷在受理问题上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对待,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对其它程序方面的问题以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并未作出限定,相关问题仍需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而不能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对待。

二、重庆某科技公司对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应当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63号)第二条第五款、《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第八条等均明确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本案中,蒋某等人系农民工,涉案工程项目系重庆某科技公司承包给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且尚有工程款未结清。因而重庆某科技公司对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应当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由于原告方证据确实充分,加之承办律师的依法据理力争,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与蒋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前向蒋某等人支付劳务费242.904917万元。

虽调解协议已达成,但考虑到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欠债太多,若工程款被多家法院冻结,该公司将无法履行支付义务。为切实帮助农民工如期拿到工资,承办律师在《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当日就代蒋某等人拟写好《执行申请书》,及时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多方多次反复沟通与协调,蒋某等人终于在2020年春节前夕拿到了所欠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践行初心使命显担当,运用自身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蒋某等62名农民工撑起一片天,照亮了他们的讨薪之路,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了法治的阳光。承办律师从降低维权成本,尽早让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的实际出发,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促成调解协议后,努力在执行中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坚持把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落到实处,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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