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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杨某与林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92°c 2023-10-19
导读:2017年11月16日,建瓯市林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某弯道路段时将行人杨某(80岁)撞倒,造成杨某脑震荡、右脚骨折等。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由林某支付,但杨某提出,林某还需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4万元,林某认为金额过高,无法接受,双方屡次协商未果。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6日,建瓯市林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某弯道路段时将行人杨某(80岁)撞倒,造成杨某脑震荡、右脚骨折等。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由林某支付,但杨某提出,林某还需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4万元,林某认为金额过高,无法接受,双方屡次协商未果。

2017年11月18日,双方来到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寻求调解。

【调解过程】

该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当即指派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情,考虑到此纠纷涉及交通事故,调解员邀请了建瓯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

杨某家属情绪激动,表示杨某年事已高,并且伤情严重,还需到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要求林某赔偿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4万元的要求并不过分。林某则表示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只能赔偿2万元。调解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首先对林某宣讲解读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调解员耐心地向其讲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明确指出,根据测算,杨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高,杨某年事已高,二次手术费用及后期护理费不会低于4万元。调解员进一步指出,杨某因该事故备受伤痛折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希望林某能够换位思考,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同时,调解员也多次积极与杨某家属沟通,说明林某的经济状况确实不太好,能否适当降低赔偿数额,让纠纷尽早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后3天内,林某一次性赔偿杨某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3万元。

2.林某付清款项后,双方都不得再因本交通事故再起纠纷,今后杨某不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3天后,调解员回访得知,林某已按照协议付清了款项,双方均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情况并不复杂,事故责任也很明确,双方仅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分歧。调解员通过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作双方的思想工作,对林某耐心细致地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赔偿标准帮助测算出赔偿数额,指出对方所提赔偿金额并不过分,要求林某换位思考,适当提高赔偿金额。紧接着,调解员劝导杨某考虑林某实际的经济状况,降低赔偿诉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成功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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