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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0°c 2023-10-19
导读: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1月入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向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该小区业主张某以停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划伤为由,拒绝交纳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停车管理费,并产生违约金。
【案情简介】

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1月入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向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该小区业主张某以停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划伤为由,拒绝交纳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停车管理费,并产生违约金。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后,2021年年底某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张某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和相应违约金。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物调委)接到法院委派后,立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告知此纠纷已移送至物调委进行调解,并征询纠纷双方的调解意向,经沟通,纠纷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

考虑到张某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双方积怨已深,调解员决定先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先联系张某倾听其看法,张某称,其轿车2020年5月初停在小区非固定车位上被剐蹭,左侧车头刮擦严重伤及底漆,4S店当时建议需修复一个面,张某的车辆为某高级品牌轿车,2020年初新近购入,这一次维修花费较高并严重影响了车辆的市值。张某便通过报警的方式处理该次事件,物业也向警方提供了相关的监控存档,但因该处监控覆盖面不够造成了一定的监控死角,且当时正值五一劳动节期间,往来车辆较多,最终未能找到肇事车辆。因此,张某认为车辆的损伤与物业的安保工作没有做好存在一定的关系,便在无法找出肇事者的情况下要求物业对他的车损进行赔偿。物业与他多次沟通,并拒绝赔偿相应损失,张某因此便一直拒交物业服务费和停车管理费。

在向张某了解情况后,调解员致电某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则表示,事发当时小区内保安在人员登记、定时巡逻等方面并无瑕疵,摄像头的分布情况则是物业进入小区服务之前就已设置好的,如果需要增减、改动则要上报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同时,该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也没有签订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日常收取的停车管理费主要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这笔费用并不是对业主车辆进行看管而产生的保管费用,且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有约定的。

了解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后,调解员认真查阅了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经查阅证实某物业公司的陈述完全属实,于是调解员便开始做张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本案中,按照张某等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知,物业只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工作,汽车属于业主私有财产,物业收取的停车管理费主要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并不包括保管义务,因此,张某不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车辆剐蹭的相关损失。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调解员指出,既然张某已经享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就有义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在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后,张某也表示除了车辆剐蹭这件事外,某物业公司的服务还是非常合格的,当时选聘该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服务时,张某也参与了业主大会投票,该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确实在服务上改善不少,小区整洁度和秩序都上了一层台阶。此外,即使张某一直没有交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也没有在小区门岗阻拦过张某车辆进出。在调解员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张某也认为他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本没有必要闹上法庭,随后同意补交该笔物业管理费和停车管理费,并与物业公司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沟通,纠纷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周某补交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停车管理费;

2.某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对相应违约金的追讨。

事后,经调解员回访,纠纷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损坏或失窃而引发的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已成为物业管理中一大热点、难点问题,在调解该类案件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判。 首先要看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对车辆保管没有特别的约定,而只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那么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属于管理车辆的行驶和停放,车辆的使用仍是车主自己控制而不需要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这实为一种场地的管理,而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坏或失窃的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停车是否存在物权移交的问题,是区分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关系的关键。因此,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就车辆的管理另有约定,并就车辆管理事项如收费、停车牌的管理、进出卡的管理进行详细约定,一般认定为双方形成保管关系,车辆损坏或失窃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当小区发生车辆损坏或失窃时,业主往往以物业公司未尽保安或安全防范职责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的,对车辆和财物的失窃,物业公司可免责。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业主可以自行举证,物业公司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因小区车辆受损或失窃而产生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应及时明确“停车管理”的性质。同时,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如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就物业公司而言,可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出发,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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