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王某将其所在楼层楼道的部分公共区域占为己用,并在外围加装了一扇防盗门。该行为不仅侵占了消防通道和安全通道,也妨碍了邻居通行,王某的邻居沈某为此多次向城管等部门投诉反映。随后,黄浦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明王某占用物业共用部分安装防盗门,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向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拆除公共部分防盗门。同时,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向王某下发了“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拆除防盗门,恢复原状,但王某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仍未做出改变。于是,沈某想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让王某排除妨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来到了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沈某,在向沈某了解相关情况后,表示其与王某的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其家庭收入也远高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工作人员也向沈某详细解读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的相关规定,沈某对工作人员的解释表示认可。为了更好地帮助沈某,工作人员将沈某引导至咨询窗口,由在中心值班的律师为沈某遇到的法律问题答疑释惑。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一、沈某及其同住家属有稳定的工作,家庭收入较高,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二、沈某要求王某排除妨碍,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排除妨碍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沈某家庭收入较高,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沈某要求王某排除妨碍,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