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上午,申请人字某到云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代为处理她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字某称自己是云龙县某镇人,经人介绍2011年5月4日与丈夫梁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梁某东现已7岁,婚后梁某多次打骂她,她无奈报警数次,但梁某没有悔改的意思。梁某平时爱酗酒、赌博,输钱和喝醉酒后都会殴打她,把她打伤住院了两次,并多次把她赶出家门。字某觉得无法与梁某继续生活,想要离婚,但身上没有钱,又不懂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后,告知她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梁某确实经常殴打她,梁某行为有可能构成家暴,工作人员为她代书了诉状、填写好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要求她随后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表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会对其所说情况进行查实。
2018年10月17日,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字某所在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到字某家中以及所在村委会、派出所进行情况了解。经多方调查了解到字某是隔壁某乡人,字某和梁某确实是2011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儿子乖巧,梁某从不喝酒,2014年5月梁某发现妻子字某有时候做事不正常,时常动手打人,梁某带妻子去镇卫生院及州二院住院,后经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随后几年梁某为了照顾字某和儿子也不外出务工,就在家附近打打临工,有时候他不在家,字某就带着儿子出走,村里的很多人都看见字某殴打其丈夫,而梁某从不还手。梁某也表示虽然妻子患病,但他从没有与她离婚的念头。2018年10月18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到某乡字某父母家中走访,字某父亲早年已经过世,谈及字某婚姻状况,字某母亲说女婿对她和她女儿都很好,女儿现在生病一时不清醒,自己现在也老了,没有照顾女儿和外孙的精力,况且虽然女儿生病但是梁某对女儿一直都很好,不希望他们离婚。2018年10月18日云龙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申请人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前发生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经调查,字某所诉丈夫对其不好、殴打她等都不是事实,故云龙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律依据】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前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