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张某在房产中介处看中了一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当即交了4万元购房定金。由于房主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张某遂将定期存款、理财存款全部取出,并找亲戚朋友借了几十万,终于凑齐了一百多万元的购房款。然而,交款当日却被告知房主不同意卖房。原来,该房系房主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主在中介挂牌售房时未告知其妻子,现妻子知晓,坚决不同意卖房,并将张某的4万元定金退回。张某表示,退回定金无法弥补其损失,并且中介在售房时也存在知情不告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月6日,张某来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为其维权。
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张某的申请及相关案件材料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张某未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遂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一、张某未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又不符合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规定。
二、张某所申请的事项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一、《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他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判断他是否属于免于关于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且未提交其他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相关凭证。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综上,张某所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依法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