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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江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48°c 2023-10-16
导读:2016年4月,江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江某承包该公司承建的某项目边坡治理人工挖孔桩工程。经核算,该公司应支付江某29万元工程款。2016年12月,该公司支付江某23万元,尚余6万元一直未支付。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江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江某承包该公司承建的某项目边坡治理人工挖孔桩工程。经核算,该公司应支付江某29万元工程款。2016年12月,该公司支付江某23万元,尚余6万元一直未支付。

2018年8月2日,江某到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向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讨拖欠的工程款。经审查,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江某申请法律援助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据了解,江某一直从事工程施工承包工作,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因此,江某不符合重庆市经济困难标准。  

二、江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本案中,江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据了解,其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而江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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