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皖160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亳州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X号楼X铺房产一套、汽车哈佛H9一辆归焦某某所有。但该判决生效后,桑某某至今未将该属于焦某某所有的房屋返还给焦某某,也拒不协助焦某某将涉案房屋及车辆过户至焦某某的名下。因桑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焦某某向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桑某某一直拒绝配合,桑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焦某某的合法权益。焦某某欲起诉至法院,要求桑某某停止对焦某某所有的位于亳州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X号楼X铺房产的侵占,立即从该房屋中搬出,将该房屋返还给焦某某,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要求桑某某协助焦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焦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焦某某申请后,在具体审查案情时,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援助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同时,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解释《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焦某某在听完工作人员解释后表示理解,对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非常满意。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申请人焦某某申请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及财产归属,桑某某侵占已被法院判决属于焦某某所有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焦某某起诉桑某某停止侵占并协助过户,依法属于原物返还纠纷。其申请事项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援助范围不符。
【法律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列》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焦某某提出的原物返还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