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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87°c 2023-10-11
导读:多年前,赵某(男,48岁)在儿子小赵未成年时,以其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小赵成年后,欲将房子售卖后,另行购置。赵某认为,房屋系自己购买,小赵无权变卖,欲收回房屋。2019年8月19日,赵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通过诉讼,撤销对小赵房产的赠与。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多年前,赵某(男,48岁)在儿子小赵未成年时,以其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小赵成年后,欲将房子售卖后,另行购置。赵某认为,房屋系自己购买,小赵无权变卖,欲收回房屋。2019年8月19日,赵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通过诉讼,撤销对小赵房产的赠与。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赵某申请的事项系赠与合同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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