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赵某(男,48岁)在儿子小赵未成年时,以其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小赵成年后,欲将房子售卖后,另行购置。赵某认为,房屋系自己购买,小赵无权变卖,欲收回房屋。2019年8月19日,赵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通过诉讼,撤销对小赵房产的赠与。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赵某申请的事项系赠与合同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