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陆某玫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称其与陈某宏于2016年7月通过聚会相识,201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7年9月30日生育儿子陈某朝。因陈某宏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于2019年10月8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婚生儿子陈某朝由陆某玫抚养。经审理,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准予陆某玫与陈某宏离婚,但婚生儿子陈某朝由陈某宏抚养,其不服该判决,欲提起上诉。在咨询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过程中,值班律师详细解答了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上诉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2019年11月27日,陆某玫到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初步审查时发现,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申请人在北流市某美容店做管理,月收入为3000元至5000元,与申请人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所述1800元/月、家庭人口4人、人均收入450元/月,存在较大出入。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询问申请人及联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调查等方式,发现该美容店确由申请人经营管理,结合申请人自认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工作人员认为陆某玫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019年11月29日,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陆某玫的申请出局了依法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向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陆某玫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没有异议。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本案中,申请人陆某玫提供不实经济状况证明,向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实地调查申请人情况,发现申请人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第十六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经济状况不实,不能证明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所以不符合法援条件,故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