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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张某与顾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16°c 2023-10-10
导读:张某(女)和顾某(男)同属上海市崇明区某镇某村村民,张某属于村民小组5组组员,顾某属于8组组员。1995年,张某和顾某结婚并育有一子顾小某。1999年,该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2009年,张某和顾某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并未将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此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
【案情简介】

张某(女)和顾某(男)同属上海市崇明区某镇某村村民,张某属于村民小组5组组员,顾某属于8组组员。1995年,张某和顾某结婚并育有一子顾小某。1999年,该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2009年,张某和顾某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并未将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此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

2019年,张某回到5组生活,发现自己没有承包地,于是向5组提出承包土地申请。5组表示本小组内没有机动地,无法发包给张某,并指出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已婚,其承包地可能在8组。张某因此事多次与顾某联系,要求其归还自己的承包地,并按流转租金标准赔偿从2009年至今侵占承包地的损失,顾某一直未认同张某的诉求。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多次调解,均未成功。

为妥善解决此事,以免纠纷激化,村调委会引导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迅速安排调解员走访联络,了解纠纷事实。调解员首先找到顾某了解情况,顾某表示结婚后张某户口仍在5组,并未迁到8组,故张某没有权利承包8组的土地,1.8亩土地应属于自己和儿子顾小某。且张某多次上门争吵索要土地,造成恶劣影响,本组组员均表示不能将土地包给张某。调解员又来到张某家中了解情况。张某表示自己的户口确实一直都在5组,要在8组分地是因为顾某的母亲说结婚后在婆家分地比较方便,自己认为只要能分到地,在8组还是5组都可以,因此没有参与5组的土地承包。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立即展开调查工作。调解员首先查阅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划分账本。根据账本记载,8组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5组也是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张某的父母为一户共承包土地1.2亩。接着,调解员走访了顾某的父母和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土地划分时张某和顾某均在市区工作,是由顾某的母亲上报家庭人口数并帮助落实土地承包事宜。

在弄清纠纷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将张某和顾某集中到一起明法析理。调解员告知顾某,二轮土地承包时,顾某一户共分得土地1.8亩,依据每人0.6亩的算法,其家庭共有三人有权承包土地,由此推算出8组在划分土地时已将张某算作本组成员。并且张某父母的土地账本可以从侧面证明张某未在5组分得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顾某态度虽有松动,但仍不愿将承包地向张某划分,表示除非村民小组同意,自己才会将土地划分给张某。

看到顾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进一步援引法条并结合事实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张某离婚后,虽然生活在5组,但未在5组取得承包地,8组作为原发包方不能收回属于张某的承包地。并且将承包地归还给张某不需要村民小组开会讨论通过,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顾某表示愿意归还张某0.6亩承包地,但拒绝支付赔偿。顾某提出长期以来自家土地由其母亲种植且未收过租金,把地还给张某已背负较大压力,如赔偿其损失,会被其他村民耻笑。张某听罢,表示不能接受,并对顾某恶语相向。调解员当即将张某带离调解现场,劝说张某平复情绪。后张某同意暂不要求赔偿损失,和顾某约定后天确定承包地范围。

到了约定时间,调解员早早来到现场,部分8组和5组村民也在围观。顾某家庭分得的1.8亩承包地分散在甲乙两处,甲处0.6亩,乙处1.2亩。调解员提出将甲处0.6亩地作为张某的承包地,界限清晰,避免日后出现纷争。张某表示认可。顾某却强调甲处0.6亩地位置好,有不愿意放手之意。调解员立即劝导顾某,现在将0.6亩地及地上农作物交付张某,张某的赔偿要求就有商量的余地。并且许多村民在场,当即将土地分割清楚会赢得村民的尊重和支持。顾某最终表示同意。

调解员又对张某劝说疏导,指出顾某同意将这块地及地上农作物给她,但希望能够免去赔偿。张某表示,取得承包地是最重要,赔偿可以放弃。至此,双方都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和顾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约定甲处0.6亩地由张某承包经营,该地上农作物归张某所有;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包含离婚后妇女财产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以及村民集体决定的适用和效力问题的纠纷。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生活,承包地也往往在婆家获得,但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易被忽视。调解员在调解该案过程中,多方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充分地明理释法,使得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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