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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家属与北京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66°c 2023-10-10
导读:30岁的年轻女患者王某,因恶心、呕吐10余天伴头痛、发热, 2016年4月27日13:31分,转院至北京某三甲医院急诊,第二天8:5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该医院在近8小时的时间内,除了输液外没有针对患者病情实施积极有效治疗,在输液过程中亦无医护人员问津。
【案情简介】

30岁的年轻女患者王某,因恶心、呕吐10余天伴头痛、发热, 2016年4月27日13:31分,转院至北京某三甲医院急诊,第二天8:5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该医院在近8小时的时间内,除了输液外没有针对患者病情实施积极有效治疗,在输液过程中亦无医护人员问津。家属看着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几次去找医生,医生未对病人进行细致观察。患方家属认为医院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则认为患者死因不明,不认可在诊疗上有违规行为。双方为此引发了激烈的冲突。患者的父亲称,如果医院不能满意解决此案,要与院长共存亡。经协商,双方于5月4日来到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医调委),希望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接案当天,医调委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本案的两位调解员讨论了针对此案的调解工作方案,耐心的安抚患者父母,平息他们对医院的激愤情绪。同时详细向他们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解决医疗纠纷的正当途径,引导他们合理维权,了解他们解决纠纷的真实想法。一边向医院了解患者就诊基本情况及诊疗过程情况,医院当日提交了患者就医的相关病历资料,表示患者父母拒绝尸检,死亡原因不清。

通过与患者父亲的面谈,调解员掌握了患者家属的心态和诉求。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积极实施抢救,导致女儿死亡,所以对患者的死亡无法接受。同时,其居住地正在拆迁,女儿死亡消户后就会少分得50平米的回迁房,医院的过错不仅让其承受老来失子的悲痛,在经济上也承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一定要不惜一切手段,向医院讨一个说法。

为防范患者家属出现过激性行为,调解员及时向医调委领导作了汇报。医调委领导要求评估组尽早提出医疗过错的认定意见答复患方。评估岗的调解员详细翻阅了医方提交的所有病历材料,听取了临床专家的分析意见,调看了就诊当天的监控录像。之后,医调委又多次组织专家进行了讨论和评估。为了提供医患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建议,经过几次深入讨论,最终一致认为:本案患者急诊到院后,院方没有及时有针对性的实施抢救措施,未能阻断病情的发展,存在过失。医方的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患者病情复杂、危重、凶险、发展快,死亡存在疾病自身因素。建议医院承担50%的责任,计算各项损失共计金额60余万元。

但患者家属不同意该调解建议,认为赔付的数额太少、医院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并表示要去找医院院长。调解员耐心安抚患者家属,告知如果对医调委的赔偿建议不同意,只要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医调委可以重新复议。但对不合理的请求医调委不支持。患方如不同意调解建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患者父亲听后顿时大怒,先是当着调解员的面吃速效救心丸,继而拍打桌子,指责医调委是医院的帮凶,逼着他去杀人,并声称要拿大刀去医院,要见医院院长,对女儿的死亡给一个解释。

针对突发情况,医调委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向所在地警方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说服劝阻下,患者父亲才坐下来与调解员沟通,但又提出医院必须在方庄桥附近给其买一套三居室房子安放死者灵魂、医院每年清明要去人进行祭奠等要求。

医调委常务副主任刘方、业务副主任刘海英亲自接待患方,谈话期间,患者父亲不时大喊大叫,拍桌子。对此,两位副主任始终保持冷静,有理有利有节的与患方沟通,安抚和开导患者父亲理性维权。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谈话,暂时缓解了患方的极端情绪,同意医患双方召开见面会解决。

医患双方见面会开了两次,均由刘方、刘海英副主任主持。会上,患者家属提出新的问题,譬如医院封存病历有违规行为、医院擅自撕下门诊病历、门诊病历曾经被医方修改等。为排解患方的质疑,医调委让医方当场开封了封存的病历。经核对,封存的病历与双方提交给医调委的病历复印件一致。在事实面前,患者父亲低头不语,调解人员抓住机会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顺势予以劝导。

经过沟通与调解,医患双方均认可医调委的调解建议。明确医方存在四个方面的过失:1.医方在抢救治疗时已考虑患者颅内感染,没有及时给予腰穿,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存在过失;2.患者入院时血糖明显高于正常值,医方胰岛素用量不规范,存在过失;3.患者转入时已考虑酮症酸中毒,但医方未及时行血气分析、心电图检查,仅给予胰岛素、抗感染治疗,未对复杂病情给予正确的分析和针对性治疗检查。明确酸中毒后,未及时给予碳酸氢钠纠正酸碱失衡,存在过失。综上,医院的过失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对等的赔偿责任,建议医方赔偿患方人民币60万元。

见面会后,患者家属来到医调委表示,接受医调委的评估意见和调解建议,同意医调委的调解建议。但当调解员第二天电话通知患方来签协议时,患者家属又情绪反常的表示不同意签协议,提出将医方责任度增加到80%。对此,调解员明确告知,医调委的赔偿建议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做出的,责任划分客观公正。

经过调解员多次、反复和耐心的宣传、劝说及引导,患方逐渐感到靠威胁、吵闹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情绪也一次比一次稳定,最后主动打电话表示不再要求增加医方的责任度了,但还是提出让医院再增加几万元就行。调解员再次向其解释,医调委是合法的第三方,必须主持公道,调解医疗纠纷必须客观公正。医调委作出的赔偿建议是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得出,要求医院多给有失公正,也不公平。

【调解结果】

最终,在原则面前患方接受了医调委的赔偿建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6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并作了司法确认。患方父亲在来医调委签协议时,对之前调解过程中的无理之处向两位调解员表示道歉,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至此,经过40天的努力调解,圆满结案。

【案例点评】

此案,调解重点是医院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难点是患方家属言行激烈,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该案患方在急诊观察18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不予接受,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催促结果、情绪激动,其表现可以理解。为此医调委调解全程加急履行调解流程,评估过程严谨、认真,不漏掉每一环节,显示出医调委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案件调解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极端事件,医调委及时报警,积极予以防范。

北京市医调委坚持“依法调解、公正便捷”的原则,积极发挥医调委人民调解的作用,当患方无故提出增加责任度、增加赔偿额度等无理诉求时,医调委调解员坚定地予以拒绝,并循序引导患者要理性维权,使患者最终接受了调解建议,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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