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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家属与泰州市高港区某机械公司、杨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98°c 2023-10-02
导读:高某、杨某同为泰州市人,高某平日受雇于杨某(经调查无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凿墙等体力工作。2019年2月,高某在位于高港区杨某承包的某公司围墙拆除工程工地施工时,不幸被倒塌的围墙砸中,当场身亡。
【案情简介】

高某、杨某同为泰州市人,高某平日受雇于杨某(经调查无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凿墙等体力工作。2019年2月,高某在位于高港区杨某承包的某公司围墙拆除工程工地施工时,不幸被倒塌的围墙砸中,当场身亡。事件发生后,高某家属情绪激动,要求认定为工伤并向某公司和杨某主张120万元赔偿,当地街道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司法、综治、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调查调处工作组。工作组经查勘现场调查取证的同时竭力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通知各相关当事人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

【调解过程】

调解小组介入案件后,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各方对死亡结果是否都负有责任?2、死者家属赔偿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在调解现场,面对高某家属的诉求,公司方坚持自己与杨某签订了工程合同,与死者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杨某则表示是事发当天高某自行前往施工地点而非自己安排,且根据调查结果,其自身未佩戴防护用品,被砸身亡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看到双方相互推诿,死者家属情绪异常激动,准备召集亲戚,将高某尸体抬到包工头家里并封锁公司大门。各方剑拔弩张,调解员在平复了当事人情绪后,根据案件事实开展调解:

一、分析案情,明确各方责任。首先,向公司负责人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本案中,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杨某,存在过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结合实际,对杨某指出其与高某系雇佣关系,高某作为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作为雇主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对高某家属阐明:1.高某的死亡对其整个家庭是沉重打击,调解员表示同情,但工伤(亡)认定须符合法律规定,杨某与高某系雇佣关系,且高某已68岁,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故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赔偿。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佩戴相关安全装备,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经过调解员连续10多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可,各方情绪也有所缓和,但对具体赔偿数额分歧仍较大,工作进展不大,调解员建议各方回去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并认真思考。

二、耐心劝导,提出合理赔偿方案。次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情、理、法”有机融合,劝导说服高某家属提出合法合情合理诉求,放弃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并指出高某死亡已成事实,不可能改变,但家属一方不切实际的诉求,只能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当务之急是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听取了调解员推心置腹的劝解后,高某家属表示配合调解,并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

在与某公司负责人和杨某的沟通中,调解员一针见血地指出两方应当对高某身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杨某无相关资质,仍与其签订工程合同,存在过错。2.杨某作为雇主,对雇员工作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雇员未佩戴安全装备或未安排为由予以抗辩和推卸责任。3.高某的身亡给其整个家庭带来永远伤痛,家属承受了巨大痛苦,他人无法替代和感受,即使抛开责任问题,作为公司或雇主也应给予人道关怀。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和劝导,某公司负责人和杨某均表示接受调解意见,但杨某提出自己年事已高,家庭也很困难,老伴身体不好,长期服药,希望高某家属理解。调解员综合各方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计算,提出了合情合理的赔偿数额,各方当事人基本同意,但还存在一定分歧。

三、趁热打铁,各方接受调解意见。调解员见调解取得较大进展,成功可能性较大,便趁热打铁,连续作战,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打感情牌继续做各方做工作,指出各方如果不同意调解方案,只能走诉讼程序,费时费力不说,法庭也是按照规定进行判决或调解。当天经过调解小组连续10几个小时的劝说,各方最终同意了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在街道调委会的主持下,各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由某公司一次性赔付高某家属人民币40万元,先行支付20万,余款由高某家属凭死者火化证明领取;

二、杨某一次性赔付高某家属6万元;

三、三方就该案再无瓜葛。

后经回访,协议已履行,各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合理认定各方责任,以及如何让各方在合理赔偿数额上达成协议。在本案中,有两点体会:

一是要结合实际依法进行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中,高某施工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装备,自身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减轻公司和杨某的赔偿责任,调解员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科学进行责任认定,让各方心服口服,接受调解组织的调解意见。

二是要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合法、合情、合理让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本案高某家属要求赔偿数额过于巨大,不切实际。调解员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测算,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劝说,让高某甲家属愿意配合调解,理性解决纠纷,消除不切实际的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理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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